将
可转换公司债券拆分为债券部分与股票部分,其特点就显而易见。首先,其体现为债性。发行人必须每年固定地支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到期后如果持有人不去转股,企业需要还本付息。其次,其体现为股性。转债持有人有权按事先契约规定的转换比例,把可转债转换成相应数量的基础股票。当然,这种转换对转债持有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持有人认为转股有利时才实施,因此,这实际相当于一个认股期权,而一旦转股,则可转债契约生命就结束,持有者将无法再享受每年的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权利。因此,有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总结为:一种企业债与一批期权打包捆绑形成的一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而正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股债捆绑设计加上灵活的条款,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巨大的调整弹性和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