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二、
工伤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021申报或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并告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申请人与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领取,也可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对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在网站填写完相关内容后,直接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社保卡。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卡、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等)。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民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附书面情况说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并递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六、在中山市怎么申报工伤呢?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后,对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管辖范围、受理时限进行审查。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
4、申请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过受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