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2、《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