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该商品房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房产是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李某在分得房屋财产中扣除;二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偿还贷款中属于李某的部分,陈某应返还李某;三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偿还的
房屋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期间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
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分得少量增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