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未及时企业补签
员工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后来
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呢?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此时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且在申诉时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此时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实践中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仲裁实践中各地各仲裁委或法院做法不一。笔者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补签时向其主张双倍工资,若协商不一致,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