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借款合同无效的判决是符合我国关于金融信贷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
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实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