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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发生借款业务。虽然现在普遍存在这一现象。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
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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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签订贷款合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无效。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金融借贷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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