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上面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委托他人来办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除了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外,还要符合上述要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会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
1、递交仲裁申请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立案;
2、领取法律文书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发放相应文书;
3、提交证据材料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不予接收相关材料,而且会被视为无证据材料提交;
4、根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开庭时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