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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地的选择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的,可就近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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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1、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2、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3、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4、一裁终局。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5、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劳动仲裁去什么地方呢?可向本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仲裁管辖权呢?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各地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但大多数意见认为,劳动仲裁不能约定管辖权,具体原因如下:1。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一般劳动者话语权不多,无法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而且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选择也直接决定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不适合放开仲裁管辖权的选择;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的仲裁委员会享有优先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管辖权和管辖权的选择在公权层面,没有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权利,管辖权不能私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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