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处
签了购房合同的,发现以下情形可以退房:
1、是
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法律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
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的,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
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4、就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相反约定的,按合同处理。
5、房屋质量导致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
开发商赔偿损失。
6、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经济纠纷等情况时,业主也可要求退房。比如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或者卖房前后私自将房屋抵押,造成购房者购房目的的不能实现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