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跟法院起诉有以下区别:
处理方式上,有所差别.劳动仲裁: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法院: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审案水平,有一定差距.
劳动仲裁员: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忽视案情的真正焦点;法官: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举证的严格程度,要求不同.劳动仲裁: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法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不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事实认定上,侧重点不同.劳动仲裁: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法院: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