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其次,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
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
拒交物业费。
再次,开发商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房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开放商
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最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前提是开发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而不是物业买受人拒绝收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