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均设有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刑事
诉讼过程中二审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较少,那么,对于辩方而言,能够促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就意味着阶段性的巨大成功。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案件情形:
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第一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除了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而第二种情形由于涉及到案件程序问题,则只能发回重审。无论案件基于哪种情形发回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虽然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回重审并不能被无限制地加以适用。对
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继续发回重审,而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如下: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
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