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也可以不做约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