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同意的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标准,并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改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5条)
2、提高了五级至
十级伤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月数,并明确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40条、第41条)
3、调整原对一级至十级伤残工伤人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托底办法,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资托底,改为以2010年为基准(基数和计发月数)一次锁定进行托底。(第55条第1款)
4、明确了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以及标准的制定程序。(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