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不需要备案。但,如果是
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备案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依然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竣工的、将来才能交付的、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房屋售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款。
登记备案的时间为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最高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