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
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条例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31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因此对龙某的处理不能依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龙某对自己的问题作了如实交待,对所犯错误认识较好,主动将摩托车送回。因此,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错误的,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又不够开除处分。但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应当对龙某的错误给予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