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被申请人【制作依据】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因该裁决不
符合法律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