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期内一般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并对工伤赔偿等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对劳动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减人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伤残级别可以得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笔补偿款(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这笔费用,是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伤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和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是适合的。因为,工伤职工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相应终止,也就是单位不会再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后,如果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所需医疗费用就只能由职工本人自己负担。在此,建议工伤职工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要根据自己的伤情斟酌处理,以免将来出现旧伤复发或者需要更换假肢及工伤康复等情况时,自己的
工伤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