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属于
工伤的认定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
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赔偿标准。
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二、农民工应有权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
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又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
工伤保险理赔。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
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公司赔偿标准
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具体比例就事发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