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合作公司清算函。
二、原审批机关作出清算回复。(清算开始日)
三、董事会商议成立清算委员会。
四、清算开始起5日内,召开清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清算方案》。
五、聘请清算会计师,进行财产整理、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六、清算开始7日内,通知相关政府机关及交易银行。
七、清算开始日10日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寄送申报债权的通知。
八、清算开始日起10日以及6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和地方级报纸各刊登一次公告。
九、清算财产、未完结业务、履行中的合同等的处理、整理。
十、计算应付税金。
十一、清算完结审计报告。
十二、完成清算报告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十三、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
十四、清算报告提交10日内,注销税务、海关登记证。
十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剩余资产汇外境外以及关闭银行帐户。
十六、税务、海关登记证注销10日内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十七、刊登合作公司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