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
社会保险费、
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
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
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
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只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他的事务不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也有一定的程序步骤,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