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一旦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的行为被撤销以后,不仅对先买受人和出卖人发生效力,而且也对后买受人产生效力。先买受人也可以请求后买受人返还已经取得的房屋。因此,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以后,法院可以判令后买受人将该房屋交付给先买受人。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的行为被撤销以后,撤销权人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应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但由于先买受人既无义务也无法知道其他债权人存在及债权数额,而法院也没有必要公告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在先买受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出卖人提起诉讼或者没有其他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后买受人没有必要通知出卖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取得
房屋所有权。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可以在执行时应当按债权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