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退出现役的退伍军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至我局咨询,希望凭此《证明》直接申领退伍军人失业保险。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21〕133号文件规定:“复员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失业后按规定领取
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才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退出现役军人不能凭此《证明》直接申
领失业保险待遇。此《证明》仅作为“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并将其实际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凭证。也就是说,退伍军人须在地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