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划转手续。
2、在后一种情况下,土地局只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划转,不收取
土地出让金,但应该告知当事人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