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2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
用人单位改革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
工龄。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离职补偿金没有上限企业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