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
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
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双重赔偿可参考以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