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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021-12-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退休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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