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即是无名合同。服务合同是所有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合同类别的总称,实践中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一般会有细分。
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以提供相关服务为合同标的合同仅有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因为合同法分则对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对其适用《民法典》总则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
服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没有区别,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内容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