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
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