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
一、未取得《住宅
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
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