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①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