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办理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
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
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
房屋他项权证》。
以
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
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