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碰到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与理解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呢,来看看。
1、完善规范。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笔者认为扩张的范围过大,有矫枉过正之嫌,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治疗发生死亡的情形,不太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法律专家们更倾向于作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规定相互配合,扩张规范的涵盖范围,比如规定“但书”: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这更有利于生命保护与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
2、在执法、司法中解决问题。法律能够修改的可这似乎对于像本案中的王某来说已经为时过晚。实际操作中,执法或司法部门往往是“因陋就简”,没有从立法的本意多家思考,仅仅是从技术的角度简单的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确,但是却使得法律的适用遭到了扭曲。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只是个时间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没有违背立法中视同工伤的本意。现实生活中,可想而知,同样的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患者处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岂是一个时间长短就可以判断的?
其实类似的问题有很多,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永远都不可能尽如人意,为什么我们的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不能暂且抛开发条的表面,而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使法律在它最原本的出发点来解决它应当解决的问题呢?法律的正确与有效适用永远是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核心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