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会赔偿下列侵权损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拘留当事人的损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损害;以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刑讯逼供当事人的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