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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侵权损害属于国家赔偿:

2021-11-20
国家赔偿范围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1。行政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一)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非法征收和征用财产;(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刑事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的:(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侵犯财产权的:(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一)因公民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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