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XX市XX镇人民政府
承租方(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使用的原则,订立本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将集体
土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土地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土地使用证号为/,面积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图所示。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年,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出租土地用途为工业,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报XX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办理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每年2月30目前向甲方和国土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交甲方的年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年租金为¥元;交国土管理部门的年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年租金为/元。逾期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应付土地使用权租金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租金。
第七条乙方凭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主地登记手续,领取
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乙方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乙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宗地: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审批和土地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对出租宗地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如遇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等需要征用,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租宗地土地使用权,并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扣减租金。
第十条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但转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不得改变规定用途,土地使用权转租经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如果由于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
第十二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定金10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市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
法定代表人(受
委托代理人)签章并经XX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所各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