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该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由此可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抵押却无须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
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属于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物权而先于抵押权受偿;同时,当事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可以通过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规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