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清算或破产,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怠于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那么公司欠债不还怎么办呢?具体参考如下:
法律对策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
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一是保全有范围限制,只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二是保全措施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且在保全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三是对特殊的财产有特殊的保全规定,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而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又如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能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
优先受偿权;
四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协助义务,主要指对债务公司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采取保全时,其他单位应协助限制债务公司支取,不得随意清偿。
法律对策二:公司清算不通知,
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
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