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
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
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