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种类: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