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买卖
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在我国,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
所有权转移,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
2、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另一种便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负担随之转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
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