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等证据材料。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
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