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凡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
订立劳动合同。
(一)凡调入、招用到用人单位的职工自报到之日起,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职工档案、职工本人、企业劳资部门各保存一份)。
(二)发生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时,首先填写《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经用人单位盖章后存入职工档案,再由用人单位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一式三份(企业、职工、调入单位(或失业保险机构)各保存一份)。接收单位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失业保险机构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协商是否续订合同,经协商一致,到期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