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而普通债权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发生的,而且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
依照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