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变更社保缴纳地的,属于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则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