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措施)。被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供……(写明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标的物裁定书申请人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