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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是可以更换的,但是进行更换是需要向保全法院提交申请并且获得同意的。...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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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保全复议裁定书模版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保全
关于解除保全担保裁定书的规定如下所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关于“担保物权包括哪些”的问题,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其中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具体的分类不同,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等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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