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补偿,相关法律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