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在服务期超过
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至服务期终结。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做过多判断。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
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按照服务期
约定的期限履行。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
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